“那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?我以为朝廷就应该以律法形式明确下来,新技术新工艺可以得到推广,但是你应该给首创者以利益奖励,比如制作水泥,你要用我的新工艺技术,没问题,那你建一个厂,按照生产规模,每年就应该支付一定银子来弥补我前期的尝试摸索所花代价,这个价格可以商量,这样可以加快这种新工艺技术的推广,让水泥更普遍使用,同样我们也可以以这种新技术新工艺作价入股,和江南士绅合办新的水泥厂,……”